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98號
博羅縣湖鎮鎮胡立然無證照酒吧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2219918264015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中央觀邸商業街10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胡立然
我局于 2017 年 9月 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經營;2017年8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酒吧進行噪聲監測,(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7)第00064號監測報告顯示噪聲超標項目西南面后門界外1米外1#監測點超標16個分貝,項目西南正門界外1米處2#監測點超標8個分貝 。
以上事實,有 2017年8月16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9月4日的詢問筆錄、相片、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7)第00064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