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66號
博羅縣龍溪鎮三和鑫五金制品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L507998295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白蓮湖村大山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吳釗良
我局于 2017 年9月 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2017年8月18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2017 年9月 6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324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