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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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590132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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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鄭曉霞
我局于 2017年 9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配套建設的水污染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7年9月21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