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018號
博羅縣合興隆染整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7629176759
地址:惠州市博羅縣園洲鎮九譚新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吳國中
我局于 2017 年9月 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廢水收集溝廢水滲漏至雨水排渠處排放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所監測項目化學需氧量超標5.0倍、氨氮超標0.6倍、總氮超標0.6倍、色度超標0.6倍。生產車間廢水滲漏至雨水排渠處排放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所監測項目化學需氧量超標8.4倍、氨氮超標1.7倍、總氮超標1.1倍、色度超標2.2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9月25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
(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410號、(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409號、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 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