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03號
博羅縣祥億電子文具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079660443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聯崗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登彪
我局于 2017 年 9月 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檢查時,該公司生產車間正常生產,員工在清洗洗網車間地面產生的廢水未收集未處理排入廠區雨水溝,再排入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2017年9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