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7 〕924 號
東陽(博羅)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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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17910821R
地址:博羅縣福田鎮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建芬
我局于 2017年 10月 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2017年9月19日規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7年9月19月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總銅超標2.4倍、氨氮超標1.5倍,總氮超標1.0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9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7年10月16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324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10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