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
博環責改字〔2017〕1104號
惠州方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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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梁健輝
我局于 2017 年 9月 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弄虛作假干擾監控設施的方式排放廢水。
以上事實,有2017年9月1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70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