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02號
惠州九鼎飼料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7187948XF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板橋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林
我局于 2017 年 10月 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排放臭氣濃度(無量綱)3#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GB/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中的二級標準的0.25倍,鍋爐廢氣處理后監測口排放氮氧化物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A區標準的0.007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7月26日的采樣檢測報告,編號:TR1707085、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二)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停止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二)項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