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26號
博羅金特萊家居裝飾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4W1PWW2T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戴屋村小海龍(土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宋運軍
我局于 2017 年 11月 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1月2日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十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