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36號
歐果平(無證照竹碎加工廠的經營者)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楊村鎮埔連村委會五斗種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歐果平
我局于 2017 年11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2017年11月3日的詢問筆錄、2017年10月16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495號、2017年10月16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和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以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