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951號
惠州百盛生物質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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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W5JE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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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院周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11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2017年12月15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7)第00142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