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15號
博羅縣名威針織漂染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ULMQ44K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黎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盧仲新
我局于 2017 年 10月 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17年9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7年9月18日采樣檢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化學需氧量超標1.6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9月18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7年10月9日的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303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