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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343號
程體江(系博羅縣石灣鎮無照塑膠加工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123221950*******8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石灣鎮滘嚇馬屋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程體江
我局于 2016年 11月1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領取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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