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96號
博羅縣龍溪盈匯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69813417E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宮庭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國平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根據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555號,顯示PH超標準下限2.03個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0.4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10月31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2017年12月6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