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001號
博羅龍溪宏福鞋材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97411389U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白蓮湖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勝卿
我局于 2018年 1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LT20171130004)顯示:臭氣濃度超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2017年11月23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2018年 1月4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LT20171130004)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