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011號
博羅縣龍溪鎮豐銘石材加工場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MA4WMTMB2Y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湖頭村赤嶺下小組豬形山(土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梁柱明
我局于 2018年 1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8年1月2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