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809號
惠州市廣達鞋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5536824517
地址:博羅縣泰美新星村油新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水華
我局于 2018 年 1月 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的生產車間正常生產,生產過程中有危險廢物產生,產生的危險廢物沒有向當地的環保部門申報。
以上事實,有 2018年1月2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 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