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11號
惠州市創鑫隆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52429589Q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義和新角管理區下圍村石馬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奕正
我局于 2018 年 1月 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2018年1月3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沉淀池的打磨廢水水滿溢出至打磨車間旁的雨水排渠排放外環境,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10號顯示:化學需氧量超標1.3倍。
以上事實,有2018年1月3日現場筆錄、調查筆錄、相片,2018年1月19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10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的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吊銷排污許可證,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