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861號
惠州金茂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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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UUE5EX3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夏寮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張梁洪
我局于 2017年 12月 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425號顯示含鎳廢水預處理設施排放口總鎳超標0.3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2月21日詢問筆錄、(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425號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12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