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541號
惠州市和利牌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568286597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湖鎮圍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少文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 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私設暗管。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14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立即拆除暗管。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你單位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