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212號
惠州順興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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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28754286P
地址:博羅縣福田鎮社區居委會福田中路15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唐九勝
我局于 2018 年 1月 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7年12月22日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水污染標準,2017年12月22日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的化學需氧量超標0.2倍、氨氮超標1.3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8年1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640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