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59 號
博羅縣港泰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351181261M
地址: 博羅縣泰美鎮龍珠工業區鉭鈮礦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伍時發
我局于 2017年 12 月 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566號顯示:苯胺類超標2.2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1月6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566號、2017年12月4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