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33號
惠州市俊達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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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64983265U
地址:博羅縣麻陂鎮龍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賴志宏
我局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379號顯示:規定排放口氨氮超標0.4倍、總氮超標0.4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1月9日調查詢問筆錄、2017年10月19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379號、排污許可證、2017年10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 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