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018號
博羅龍華賓華皮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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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06179115416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龍華鎮柳村管理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江進龍
我局于 2018年 2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根據2018年2月7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50號,顯示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硫化物達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2018年2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詢問筆錄、2018年2月27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50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