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09號
華業工業織造(惠州)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73067493H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響水埔頭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碧珍
我局于 2018 年 1月 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466號顯示廢水規定排放口PH值超標上限0.56個PH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2.7倍、總氮超標0.2倍、苯胺類超標0.2倍(2017年12月14日采樣)。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14日現場筆錄、相片,2018年1月5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466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