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782號
博羅縣合興隆染整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629176759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九潭新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吳國中
我局于 2017 年 9月 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2017年9月6日采樣的監測報告顯示:化學需氧量超標0.3倍、氨氮超標1.5倍、總氮超標0.8倍、苯胺類超標0.5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9月6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7年9月13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236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