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217號
博羅縣石灣鎮順龍紙品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22600456479
組織機構代碼證: L3137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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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博羅縣石灣鎮西埔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鐘邵崧
我局于 2018 年 3月 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2018年2月28日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及相片;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64號及送達回執、2018年3月20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和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