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032號
博羅縣龍華食品購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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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196123597W
地址:龍華圩鎮新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譚永楊
我局于 2018年 3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根據2018年3月9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83號顯示PH值達標、化學需氧量超標2.9倍、氨氮超標1.9倍、磷酸鹽(以P計)超標7.0倍;(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84b號顯示PH值達標、化學需氧量超標2.5倍、氨氮超標19.5倍、磷酸鹽(以P計)超標15.5倍。
以上事實,有2018年3月9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2018年3月30日詢問筆錄、(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83號監測報告及送達回執、(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84b號監測報告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如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