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10號
博羅縣博豐五金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L19105315Q
地址:博羅縣湖鎮響水埔頭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東齊
我局于 2018 年 1月 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2017年12月14日采樣的監測報告,你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458號顯示:規定排放口總鉻超標0.1倍、總氮超標2.8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14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2018年1月5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458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