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300號
博羅龍華賓華皮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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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06179115416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龍華鎮柳村管理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江進龍
我局于 2017年 12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7)第219號顯示處理設施總排口六價鉻超標0.6倍(采樣日期:2017年11月27日)。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15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7)第219號 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