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798號 博羅縣園洲聯興泰服裝洗染加工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L06678659H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白耀前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黎志軍 我局于 2017 年9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2017年9月6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352號顯示:PH值偏堿1.5個單位、苯胺類超標0.6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9月6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7年9月16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352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 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