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58號
惠州祥喆五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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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蕭榮耀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7年11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7年11月6日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總鎳超標0.9倍、總氮超標0.4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1月6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7年12月5日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編號:(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565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