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525號
博羅縣園洲鎮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62136050R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陣村禾安白木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梁焯強
我局于 2017 年7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廢水超標排放,根據2018年6月25日采樣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8)第144號顯示處理設施排放口糞大腸菌群超標1.4倍。
以上事實,有 2018年7月26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8)第144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 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