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907號
博羅裕升染織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48035991T
地址:博羅縣平安鎮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向繼東
我局于2018年8月 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8年8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8年8月14日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PH值超標準上限0.20個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0.7倍、氨氮超標1.2倍、總氮超標0.9倍、苯胺類超標0.3倍)。
以上事實,有 2018年8月1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相片、2018年8月29日的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編號:(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300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