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426號
博羅縣長寧食品購銷站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1961231598
地址:博羅縣長寧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錦祥
我局于 2017 年4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2018年3月9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85號顯示:化學需氧量超標3.7倍、氨氮超標41.0倍、磷酸鹽(以P計)超標51.4倍。
以上事實,有 2018年3月9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2018年4月2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085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 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