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327號
惠州海翔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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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70950096E
地址:惠州市博羅縣福田鎮福和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羅樹棋
我局于 2018年 8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續。
以上事實,有2018年8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279號及送達回執;2018年8月29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