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91號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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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92925377X
地址: 博羅縣羅陽鎮義和西區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學珠
我局于 2017年 9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7年8月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規定的水浸染物排放標準(2017年8月14日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其中總銅超標1.4倍、總氮超標3.8倍)。
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223號及送達回執,2017年9月6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