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148號
博羅縣銘盛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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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64965788J
地址:博羅縣龍華鎮龍城大道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志春
我局于 2018年 9月8日和9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2018年9月8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相片及錄影、詢問筆錄,2018年9月12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8)第00139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