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78號
博羅康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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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99316208F
地址:博羅縣泰美板橋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建軍
我局于 2018 年08月22日和 09 月 25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8年8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8年8月22日采樣,監測報告結果顯示:廢水規定排放口總鋅超標0.2倍、PH值超標準下限1.03個PH單位、氨氮超標0.9倍、總氮超標1.0倍)。
以上事實,有 2018年08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相片,2018年09月25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406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 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