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923號
盧發亮(無證照養雞場的經營者)
公民身份號碼:5130211969*******5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水安圍村鐘屋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盧發亮
我局于 2018年 6月22日和11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利用滲井、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錄像、《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190號]及送達回執、《檢測報告》(GDHK20180624001、GDHK20180624009)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利用滲井、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 1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