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924號
盧發亮(無證照養雞場的經營者)
公民身份號碼: 5130211969*******5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水安圍村鐘屋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盧發亮
我局于 2018 年6月22日和 11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利用滲井、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錄像、《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190號]及送達回執、《檢測報告》(GDHK20180624009、GDHK20180624001)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利用滲井、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對你(單位)利用滲井、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