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180號
李亞九(無證照養豬場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25241974*******9
組織機構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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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博羅縣龍溪鎮長湖瀝梁屋邊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亞九
我局于 2018年 11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2018年11月6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438號及送達回執、2018年11月21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