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73號
博羅縣博豐五金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L19105315Q
地址:博羅縣湖鎮響水埔頭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東齊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2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增加的生產設備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8年10月24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博環建[2007]270號、博環驗[2010]37號、博環監驗字[2007]第307號、博環建[2007]346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0天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