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916號
廣東寶丹制藥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14733337R
地址:博羅縣公莊鎮三中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黃振波
我局于 2018年 10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增加的生產設備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 2018年10月15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博環函〔2016〕674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廣東寶丹制藥有限公司中藥固體制劑車間建設項目排污評估報告、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 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