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368號
趙均里(博羅縣石灣鎮無證照硫酸鎳加工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3326241971*******8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黃西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趙均里
我局于 2018年10月30日及 2018年11月1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重金屬超標排放。根據監測報告(2018年10月30日采樣)(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399號顯示3樓生產車間排放口旁地表積水1#總鎳超標21799倍,總鉛超標0.2倍,總銅超標38.6倍,總鋅超標0.1倍。
以上事實,有2018年10月30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及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8)第00399號及送達回執,2018年11月1日的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