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360號
博羅縣石灣鎮鑫暉五金制品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L100999241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大有村永石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謝惠群
我局于 2018 年8月8日和9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2018年8月8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8)第00132號顯示:你廠電鍍六車間含氰廢氣塔排氣筒(處理后)(FQ-02695)所測項目氰化氫監測結果超標0.2倍。
以上事實,有 2018年8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2018年9月15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8)第00132號及監測報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廢氣超標排放的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