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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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5370073XA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陳村村上塱小組唐口小組大南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向智明
我局于 2018年 12月 2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以上事實,有2018年12月24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