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589號
博羅縣信隆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67336837E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寮仔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葉煥良
我局于 2018 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詳見監測報告和檢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 2018年10月11日現場檢查筆錄、2018年10月11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8)第00178號、檢測報告編號為:TRGD18100041-01及送達回執;2018年11月9日現場檢查筆錄、2018年11月9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8)00208號、檢測報告編號為:R18110818XLZ及送達回執;2018年12月10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 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