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679號
惠州市和利牌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568286597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湖鎮圍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少文
我局于 2018年11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8年10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8年10月8日采樣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規定排放口PH值超標上限1.70個PH值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0.6倍、氨氮超標0.4倍、總氮超標0.3倍)。
以上事實,有2018年11月1日詢問筆錄;2018年10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8)第00454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