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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8〕173號
張松添(無證照沙子中轉場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25261970*******6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小蓬崗陳屋村宏興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松添
我局于 2018年 11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8年11月20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詢問筆錄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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